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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事项的通告

时间:2013-01-07    点击: 次    来源:深圳禾兑网    作者:深圳禾兑网 - 小 + 大

 深国税告〔20128

为完善“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2)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1059号)的要求,现将深圳市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事项通告如下:

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深圳市居民企业凡在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分行、代表处等)的,请在取得境外相关批准或登记注册资料后30日内,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境外分支机构商业或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境外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手续。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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