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国税信息 > 文章 当前位置: 国税信息 > 文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公告

时间:2012-12-25    点击: 次    来源:www.taxinfo.cn    作者:深圳禾兑网 - 小 + 大

2012年第1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现将2013年各税种、基金、费申报缴纳期限、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报送期限顺延安排公告如下。

一、1月份

(一)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1月18日;

(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1月18日。

二、2月份

(一)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4月份

(一)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6月份

(一)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五、9月份

(一)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9月16日;

(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9月16日。

六、10月份

(一)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七、12月份

(一)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八、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解缴、清算期限按照本公告规则顺延。

九、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征管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由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一篇: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推行电子申报的通知

下一篇:2013年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温馨提醒

推荐阅读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粤ICP备12090348号-1  |   QQ:570155  |  地址:深圳市  |  电话:12345678910  |  
Copyright © 2020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http://www.taxinfo.cn使用 OK文库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