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24 点击: 次 来源:深圳地税网 作者:深圳税讯网 - 小 + 大
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正式施行。近日,深圳市地税局联合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共同举办媒体通报会,介绍这一政策在深圳落地的实施情况。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不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不缴纳环境保护税。”深圳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介绍。 通报会上介绍,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首次申报期为2018年4月1日至15日。环境保护税将对税法列明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4大类污染物征税。在税额标准上,深圳市执行广东省标准,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固体废物按类别每吨5元至1000元,噪音按超标分贝数每月350元至11200元。 据悉,在制定税额标准时,有关部门充分考虑了环境承载压力、现行排污费标准、治污成本、企业负担等情况,广东省适用税额在全国总体处于较低水平。 此外,环境保税法还规定纳税人降低排放浓度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50%和30%以下,可以分别减按50%和75%享受税收优惠,以鼓励纳税人加大减排力度。 据介绍,截至2017年11月底,深圳市缴纳排污费的单位有1698家,共缴纳排污费2945万元。征收环境保护税后,原由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将不再征收。税务机关负责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共同保障《环境保护税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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