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05 点击: 次 来源:www.taxinfo.cn 作者:深圳税讯网 - 小 + 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第31号)公告要求,深圳市注税管理中心于2017年9月1日起,对我市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登记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1.已取得执业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 2.商事登记中名称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机构。 二、登记日期 1.已取得执业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于2017年9月8日前办理; 2.新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自取得营业执照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 三、提交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合伙人或股东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2)电子版; 5.《其他职业资格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3)电子版。 四、相关说明 1.《信息采集表》填写请参阅导入模板录入说明(附件4) 2. 合伙人或股东只需填报“合伙人或股东人员信息”,无需填报“其他取得职业资格人员信息”。 五、工作要求 1.各事务所应高度重视,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相关工作。 2.对提交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合伙人或股东人员信息采集表》和《其他职业资格人员信息采集表》认真核对,确保无误。 六、资料递交地点及咨询电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3号窗口(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 咨询电话:0755—83878943、83878567 附件下载: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doc 附件2.股东或者合伙人信息.xls 附件3.其他取得职业资格人员信息.xls 附件4.导入模板填写说明.doc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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