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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用提高税收管理质效的指导意见》听证会听证报告

时间:2017-08-15    点击: 次    来源:www.taxinfo.cn    作者:深圳税讯网 - 小 + 大

       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83号)、《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政府令第157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规定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13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就《关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用提高税收管理质效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内容的可行性、必要性、合法性,于2017年7月31日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十楼大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会组织情况。本次听证会已按照听证程序相关规定,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在我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听证公告,公布听证事项的目的、内容、依据、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等内容,并根据自愿报名情况,于听证会举行20日前公示了听证参加人的名单,于听证会举行10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本次听证会由3名听证人组成听证组主持会议,分别是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副局长陈宁(首席听证人)、深圳市龙华区地方税务局管理一科副科长何伟坚、深圳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管理一科五级执法员钟思敏。听证陈述人2名,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分别是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于中华和主任科员刘红。听证会书记员由何伟坚兼任。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本次听证会听证公告发布后,我局共接到4名纳税人代表(所处行业分别是房地产业、零售业、金融业)及5名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表(分别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报名申请。我局经过初步审核,确认该9名申请人符合听证参加人要求,并及时通过我局官网将其基本情况进行公告。听证会当天,除了1名听证参加人因故缺席外,其他8名均到会,分别是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肖磊、卓越置业集团深圳地产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毛伟华、深圳市恩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彭冠华、京洲联信长江(深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理邢小波、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陈宁慧、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相伟、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声。

       (三)听证会会议基本情况。听证会开始前,工作人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并做好签到工作。听证会开始后,按照会议议程,首先由首席听证人致主持词,宣布听证事项和内容、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会记录及注意事项。接着由听证陈述人就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进行陈述和说明。到会的听证参加人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畅所欲言,对听证事项发表了各自意见和建议,对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行深入探讨。最后,首席听证人根据听证的情况进行了会议小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整场听证会历时两个多小时,井然有序,依法按程序圆满完成了会议议程。

       二、听证双方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一)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进行陈述和说明。

       我局政策法规处作为本次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部门,于中华处长着重就指导意见的背景及重大意义进行了阐述,他表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高度重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税收共治机制的建设,政策法规处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拟定了指导意见,为了确保行政决策的民主、公正、公开,按照深圳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要求,采取听证的形式,让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决策。

       刘红全程参与了指导意见的调研、起草等工作,向听证参加人充分讲解了指导意见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依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将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组织作用纳入国税、地税合作的整体工作中统筹规划,要求建立“国税、地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纳税人”五位一体的协作运行机制,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明确了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服务的监管规定。二是四个工作原则,即公开透明原则、循序渐进原则、正面引导原则和减负提效原则。三是参与范围和方式,对参与机构、参与方式和参与事项进行明确。四是推进措施,包括统筹确定合作方案、组建备选库和专家库、确定合作专业机构和项目、加强沟通协调等内容。五是注意事项,强调强化有效合作,明确职责界限,加强保密管理和加强监督评价。六是禁止事项,规定了税务机关不得与专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签订合同的九种情形;规定了专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税收共治过程中应严格自律,遵守职业操守,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且明确了税务机关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的九种情形;规定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税务人员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四种情形。

       (二)听证代表主要意见和建议。听证参加人普遍认为,一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税收管理的做法是好的,对纳税人来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做好税收申报工作,降低税务风险,对税务机关来说,可以提高税收征管质效。二是指导意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但在落实的过程中,建议出台更全面、更具有操作性的配套措施。三是建议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备选库和专家库的评价制度进行细化,确保真正有资质、有能力且诚信的机构和人才参与到税收共治工作中。四是指导意见的规范范围、是否有偿参与、确定合作机构、加强税务人员违规责任条款等内容表述比较模糊,需要予以明确。

       三、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听证代表共提出25条意见或建议,其中4条为肯定意见,21条为完善建议。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起草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指导意见(内容详见附件),其中14条意见已采纳并修改,7条意见已解释并取得理解。主要情况如下:

       (一)关于指导意见的规范范围。指导意见重点在于专业机构参与税收管理,专业机构全面参与税收共治是纳税人和专业机构的一致诉求,我局将把此作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和方向,现已修改为参与税收管理。

       (二)关于指导意见的有关表述。听证参加人尤其是专业机构参加人对是否有偿参与、确定合作机构、有效期限、加强税务人员违规责任条款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我局已逐条予以修改并明确。

       (三)关于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内容。由于此项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将在开展过程中对参与事项、专业机构选择和监督评价等方面逐步进行细化,故暂未采纳。

       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用提高税收管理质效的指导意见》(报审稿)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1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用提高税收管理质效的指导意见(报审稿)

       为进一步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涉税中介参与管事模式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深地税发〔2017〕67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专业机构参与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专业机构参与税收管理是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随着国家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将“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作用”纳入国税、地税合作的整体工作中统筹规划,这对加强税收管理和服务指明了新的方向,也触及一些前沿性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要靠税务机关自身的努力,还需要纳税人转变观念和专业机构协助,才能理顺税务机关、纳税人和专业机构三方关系,构建“税收共治、多方共赢、协调发展”的税收环境。

       (二)专业机构参与税收管理是优化纳税服务和提高征管效能的有效途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对发挥专业机构力量参与社会化税收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积极探索引入专业机构参与税收管理,有利于畅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沟通交流、信息反馈及问题解决的渠道,充分发挥桥梁作用,能够有效地解决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问题。

       (三)专业机构参与税收管理是数据化管事模式改革向纵深推进的迫切需要。深圳地税经过七年来持续深入的改革创新实践,正处于将数据化管事模式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关键时期,探索引入专业机构参与税收管理,是全面完善和深化数据化管事模式改革的必要补充,不仅有利于提高税收收入质量和税收管理工作质效,也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减少涉税风险提供专业指导,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全面提高税法遵从度。

       二、专业机构参与税收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在制定相关制度、组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备选库和专家库、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签订合同、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分及动态管理等各个环节,应广泛征求意见,公布操作细节,实行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二)循序渐进原则。在选择参与事项时,不能一下子全面铺开、一哄而上。应从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最急需和最乐于接受的事项、环节出发,积极开展合作,逐渐积累,再行全面推广。

       (三)正面引导原则。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同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专业机构的正面宣传,加强对纳税人的解释引导,为专业机构参与税收共治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减负提效原则。专业机构参与税收管理,应发挥专业优势和技术优势,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提供涉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两端负担,减少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风险,提高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效率,而不是在原有申报和征管规程之内增加一个必需流程或环节。

       三、专业机构参与税收管理的范围和方式

       (一)参与机构。鼓励符合资质且具有良好执业信誉的专业机构参与税收管理,为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提供专业意见和参考,以满足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中的技术性及辅助性需求。专业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二)参与方式。包括公益参与和有偿参与的方式。鼓励专业机构开展志愿活动,提供公益服务。对于性质复杂以及付出人力较多的事项,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合理费用。

       (三)参与事项。包括咨询辅导类、税收管理类、税务稽查类、税收法制类、辅导决策类及其他适宜进行专业服务的涉税事项。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管理权和执法权委托给专业机构及其人员。

       1.咨询辅导类事项包括税收政策咨询、办税流程辅导和税务专题讲座等事项。可由涉税中介对咨询问题进行整理分析,协助完善分级咨询机制和改进场景式服务,增强纳税人体验;可结合咨询辅导量和内容特点,针对新办企业、中小微企业、同一行业等特定企业群体,选择涉税中介进行分类或系统辅导;可邀请涉税中介对新出台政策和复杂问题进行研讨,由涉税中介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进行培训等。该类事项主要采取公益参与或者有偿参与的方式。

       2.税务管理类事项包括风险管理类和传统管理类事项。可在风险指标建设的数据挖掘运用、税收风险识别、应对指引编写、复杂疑难任务应对等适当的风险管理环节引入涉税中介,利用其数据资源、专业优势和从业规范,制定相关方案、提供有效建议或协助开展工作,提高风险管理质量和标准化水平;可在审核评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注销退税等传统管理领域适当环节引入涉税中介,借鉴财务审计经验和律师执业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执法风险。该类事项主要采取有偿参与的方式。

       3.税务稽查类事项包括各稽查局实施的税务稽查事项。可引入涉税中介协助建立选案指标,并对高风险案源立案稽查;可引入涉税中介参与确立稽查方向,制订稽查方案;在稽查或审理环节,可引入涉税中介参与复杂案件的稽查分析和案头审核,对案卷资料、案件事实、案件证据、法律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提高稽查效率,降低诉讼风险。该类事项主要采取有偿参与的方式。

       4.税收法制类事项包括税收强制、行政复议、应诉等专项类和顾问类法律服务事项。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和欠税追缴,可以引入律师事务所,对强制执行的要件和程序进行把关,辅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避免法律风险;对于引起行政复议的案件,可由专业律师提前介入,从律师视角提供相关意见,避免引起行政诉讼;对于已经进入行政诉讼的案件,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减少意外因素败诉风险。对于日常执法、重大事项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可外聘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服务,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该类事项主要采取有偿参与的方式。

       5.辅助决策类事项包括为经济、税收决策开展的经济税收分析、产业税收分析和专项课题调研等事项。可以利用涉税中介作为独立经济主体以及与其他经济主体联系较多的特点,对经济、产业、税收中的深层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可以利用涉税中介第三方身份,对涉及国计民生的税收问题进行调研,收集行业协会数据和纳税人意见,发表独立见解,为决策提供参考。该类事项主要采取有偿参与的方式。

       四、专业机构参与税收管理的推进措施

       (一)统筹确定合作方案。税务机关应从项目、人员、经费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创造条件,提高专业机构参与税收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条件成熟、合作单位有较大意愿的,应确定牵头单位主导开展合作;对已确定的合作事项,由牵头单位组织制作合作方案,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开展合作,保障风险可控。

       (二)组建备选库和专家库。税务机关应根据参与事项,公开设定收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从业人员资格、涉税从业资历、纳税信用评级等标准,采取自愿报名和集体评选的方式,参考行业协会意见,分类组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备选库和专家库。根据接受服务单位的评价以及纳税人的评价投诉情况,进行信用评分,定期调整和更新备选库和专家库。

       (三)确定合作专业机构和项目。对于公益参与事项,税务机关应根据事项特点,采取自愿报名和集中评选的方式确定合作专业机构;对于已经审定且需要付费的合作事项,税务机关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严格遵循预算规定及采购程序。

       (四)加强沟通协调。在推进专业机构参与税收管理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专业机构和纳税人三方之间应保持密切沟通,尤其在合作方案选定和合作项目实践等关键环节,各方应加强沟通,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协调推进合作项目的开展。

       五、专业机构参与税收管理的注意事项

       (一)强化有效合作。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为专业机构提供必要条件,指导和协助专业机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工作;既要充分借鉴专业机构的专业优势和成功经验,又要发挥税务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和职业判断力;既不能做“甩手掌柜”,将参与事项完全推给专业机构,又不能照搬照抄,应考虑可行性和有效性。

       (二)明确职责界限。专业机构应对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与该专业机构合作的税务机关应根据掌握的事实和专业机构工作底稿,结合职业判断,决定是否采纳。

       (三)加强保密管理。税务机关与专业机构签订书面合同的同时应签订保密协议,载明其在参与税收管理过程中对所获取或知悉的税务管理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相关资料等所承担的保密义务。

       专业机构在完成专项服务工作后,对于参与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纸质材料和电子资料的原件及复制件,应当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移交(按规定可以保留的工作底稿除外)。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专业机构参与合同、工作底稿、专项报告等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保管期限与相应的主案卷管理期限一致。

       (四)加强监督评价。税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的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掌握专项工作的实施进度,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在专项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验收,并应对专业机构、参与人员及其工作成果做出评价;涉及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事项,应及时科学征集纳税人的评价,如纳税人发生投诉并被税务机头确认为有效的,按投诉性质和数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专业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定记录,作为调整备选库和专家库的依据。

       六、专业机构参与税收管理的禁止事项

       (一)专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1.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2.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3.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纳税人或他人利益的;

       4.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

       7.工作能力被税务机关认为无法胜任合同约定工作的;

       8.与合作项目涉及的纳税人和纳税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直接影响的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近姻亲关系;

       (5)执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冲突关系;

       (6)可能影响公正的其他利害关系。

       9.存在被相关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处罚、重大失信记录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等问题。

       如在签订合同前不确定专业机构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应要求其出具书面声明或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二)专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税收管理过程中应严格自律,遵守职业操守,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其纳入“黑名单”;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隐瞒重要事项未向税务机关报告;

       2.违反工作纪律以及保密规定;

       3.与涉及税务管理对象串通舞弊;

       4.擅自使用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结果;

       5.违反涉税专业服务合同或协议,损害税务机关或者服务对象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

       6.以税务机关或工作人员名义从事与该专业服务业务无关活动。

       7.私自与纳税人联系或接触;

       8.私自开展执法行为的,包括联系纳税人提供资料,送达相关税务文书,与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到纳税人经营场所实地核查等。

       9.私自查询与合作事项无关的纳税人数据,在合作过程中私自录音、录像、拍照等,对合作事项相关资料私自复制或带出指定的工作场所,私自向无关人员泄露。

       (三)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加强税务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税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专业机构,或在其中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

       2.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专业机构服务;

       3.以任何名目在专业机构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安置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业,以及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

       4.参与或违规干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营活动;

       5.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与专业机构合谋作出侵害国家税收权益或纳税人权益的行为。

       七、时间效力

       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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