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国税信息 > 文章 当前位置: 国税信息 > 文章

深圳国税关于明确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范围相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16-09-20    点击: 次    来源:www.taxinfo.cn    作者:深圳税讯网 - 小 + 大

出口企业: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稳步推进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工作,现将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申请纳入无纸化试点范围:

        (一)属于全市范围内的一类出口企业或注册地址在前海、蛇口自贸区内的二类、三类出口企业;

        (二)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并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申请,外贸企业向直属税务分局办税大厅备案窗口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深圳市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企业备案表》(见附件一)。

        三、正式纳入试点范围的出口企业应及时在申报系统内进行参数设置,申报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二。

        四、生产型无纸化试点企业进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正式申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需提供经数字签名证书签名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制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外贸型试点企业进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需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核表》、《函调情况分析表》及一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原规定报送的其他纸制凭证留存企业备查。外贸型试点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暂不纳入无纸化试点范围,仍需按要求提供纸质资料。其他证明原规定报送的纸质凭证不需要提交,留存企业备查。

        试点企业如办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仍应提供纸质凭证、纸质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14日

附件一下载:深圳市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企业备案表

附件二下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申报系统操作指引

 

上一篇:深圳国税关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银税联网系统维护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推荐阅读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粤ICP备12090348号-1  |   QQ:570155  |  地址:深圳市  |  电话:12345678910  |  
Copyright © 2020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http://www.taxinfo.cn使用 OK文库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