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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12-24    点击: 次    来源:www.taxinfo.cn    作者:深圳税讯网 - 小 + 大

财会〔2013〕24号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财政部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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