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地税信息 > 文章 当前位置: 地税信息 > 文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照一码”改革涉税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5-07-31    点击: 次    来源:www.taxinfo.cn    作者:深圳禾兑网 - 小 + 大

尊敬的纳税人:

       在“一照一码”改革过渡期(2015年7月1日至全国推行改革期间),为便于纳税人顺利办理涉税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识别号规则

       (一)2015年7月1日后新成立的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3位至第17位的15位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即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440300+9位组织机构代码)。

       (二)2015年6月30日前成立因变更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纳税人,仍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不按照上述规则确定纳税人识别号。

       二、2015年7月新成立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对于2015年7月新成立的“一照一码”纳税人,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3位至第17位的15位号码,在税务征管系统中存储纳税人识别号,无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二)请2015年7月新成立的“一照一码”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或者前往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任一办税服务厅,重新打印领取《新设立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时,“纳税人识别号”一栏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3位至第17位的15位号码。

       (三)对于2015年7月新成立的“一照一码”纳税人,若已签署了委托代扣税款协议,由银行协助纳税人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3位至第17位的15位号码作为识别号,统一变更或重新签订协议。纳税人若发现未处理,应持“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和重新打印领取的《新设立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自行前往银行重新签署委托代扣税款协议。

       (四)对于2015年7月新成立的“一照一码”纳税人,自8月3日起,可前往主管国税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五)对于2015年7月新成立的“一照一码”纳税人,若已刻制发票专用章(含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继续使用,无需重新刻制。

       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31日

 

 

上一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税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6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推荐阅读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粤ICP备12090348号-1  |   QQ:570155  |  地址:深圳市  |  电话:12345678910  |  
Copyright © 2020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http://www.taxinfo.cn使用 OK文库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