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其他税法 > 印花税 > 文章 当前位置: 印花税 > 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9-01-05    点击: 次    来源:www.taxinfo.cn    作者:深圳禾兑网 - 小 + 大

国税函〔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五日

 

上一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监理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推荐阅读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粤ICP备12090348号-1  |   QQ:570155  |  地址:深圳市  |  电话:12345678910  |  
Copyright © 2020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http://www.taxinfo.cn使用 OK文库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