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地税信息 > 文章 当前位置: 地税信息 > 文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4-02-20    点击: 次    来源:www.taxinfo.cn    作者:深圳禾兑网 - 小 + 大

深地税发〔2014〕26号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未纳入公有住房管理或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不符合免税条件,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营业税。

       二、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且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自有住房,其房产原值与应税的房产原值必须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楚的,不可扣除该部分自有住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凡与《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通知》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1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的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27日

                      

 

上一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 修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文件适用范围的通告..

下一篇:关于电子税务局、车船税代扣代缴系统、有奖发票兑奖和发票真伪查询系统暂停服务的通知

推荐阅读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粤ICP备12090348号-1  |   QQ:570155  |  地址:深圳市  |  电话:12345678910  |  
Copyright © 2020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http://www.taxinfo.cn使用 OK文库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