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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问题解答

时间:2013-12-27    点击: 次    来源:www.taxinfo.cn    作者:深圳禾兑网 - 小 + 大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将实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现我局对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什么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答: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什么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何时开始实施?

       答: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递延纳税政策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即只要是1月1日之后缴付、领取年金的均按照此规定执行。

       3.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按国家规定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限额标准的,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年金的单位缴付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是多少?

       答:对于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对于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且不能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

       5.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深圳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9010元,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590元(即59010÷12×3倍×4%=590元),市地税局将根据市统计公报数据每年调整扣除限额标准。

       例如: A先生2014年1月工资8000元,若其按4%缴付年金320元,均可税前扣除;若按3%缴付年金240元,则只能扣除240元;若按5%缴付年金400元,仍只允许扣除320元,超出的80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B先生2014年1月工资2万元,若其按4%缴付800元年金,由于允许扣除金额最高为590元,超出的210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6.退休领取年金时,该如何计税?

       答: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按年、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个人领取年金的应纳税款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上述所说全额为领取年金的总额,即不得减除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7.若一次性领取年金时,该如何计税?

       答:对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并就其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将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若某单位在政策实施前已为个人缴纳年金,领取时如何计税?

       答:对单位和个人在新政策实施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A先生2014年1月1日前年金账户留存90万元,2014年期末年金账户留存100万。A先生于2015年1月1日起退休,并领取1万元/月的年金,则其应纳税所得应为1-1×90%=0.1万元,按照全额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要求,其应缴纳1000×5%=5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托管人进行代扣代缴。 

       9.缴费和领取环节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答:年金缴费和领取环节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在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例如:A公司委托B养老保险为受托人,C银行为年金托管人,则在缴费环节A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领取环节C银行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10.年金托管人如何进行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操作?

       答:一是可以使用地税电子税务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功能进行申报:(1)录入或导入明细数据时应将“是否本单位雇员”选项置为“否”;(2)按月支付年金时,默认的“减除费用”应修改为零;(3)按年、按季或一次性支付年金时,选用“特殊工资薪金”项目申报,即录入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后,直接录入计算正确的应纳税额。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个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功能将升级。在系统升级前,用户可使用地税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11.单位建立年金计划后,应如何向税务机关报备?

       答: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12.新政策对年金管理人有何要求?

       答: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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