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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3-12-24    点击: 次    来源:www.taxinfo.cn    作者:深圳禾兑网 - 小 + 大

深地税发〔2013〕261号

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局: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7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营造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环境,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56号),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一)落实小微企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小微企业筹资融资

       (三)支持建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为小微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支持小微企业贷款。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享受金融业税收政策,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所得税前列支。

       (五)支持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小微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六)扶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小微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小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小微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可实行加计扣除。

       (八)支持创办软件企业。小微企业为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鼓励小微企业技术转让。对小微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鼓励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小微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鼓励小微企业安置就业

       (十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表》人员与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二)对安置残疾人的小微企业(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实行限额减征营业税。

       五、优化小微企业纳税服务

       (十三)精简税务登记、注销程序。配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化税务登记流程,精简附送资料,在设立、变更税务登记业务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证明材料。对实行查账征收并认定为小户的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对上一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审核注销程序。

       (十四)简化审批、备案事项。取消审批和备案管理,允许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直接免缴营业税,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动备案后直接按所得税低税率纳税。实行小微企业标识管理,便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动享受所得税低税率优惠,对于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继续按低税率预缴所得税。

       (十五)简并纳税期限,拓宽国地税联合办税范围。对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推行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税款。委托国税局代征国地共管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费。

       (十六)依托信息化手段,健全优惠政策落地机制。推行优惠政策风险管理,对政策执行效果实施监控分析,通过政策落实情况考核,确保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利用纳税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办税提醒、风险提示、调查反馈、政策宣传等服务。免除企业领购发票工本费,为领购发票的小微企业提供网购发票业务。

       (十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依托“纳税人学校”,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财税培训和辅导,引导小微企业规范财务核算,注重税收风险防范。编写和免费发放《小微企业办税指引》,准确解读政策。在地税网站及平面媒体税收专版上设立“小微企业政策”专题,及时发布最新通告、办税指南及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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