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04 点击: 次 来源:www.taxinfo.cn 作者:深圳禾兑网 - 小 + 大
深地税告〔2013〕17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我市范围内的个体纳税人实施按季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税款属期)起,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纳税人(含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附征除外)。 二、纳税人应当分月计算应纳税款,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及在申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顺延。 三、本通告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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