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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11-22    点击: 次    来源:www.taxinfo.cn    作者:深圳禾兑网 - 小 + 大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确保您方便、快捷和准确的享受各项所得税税收优惠,我局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精简效能、权责统一的原则,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在网站予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与12月1日前发送邮件至sdsc@szgs.gov.cn。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1日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说明

       一、背景说明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我局于2008年制定并印发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工作规程》的实施较好的实现了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确定性和便利性,对有效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深入,以及我局征管流程简化和涉税事项集中办理征管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工作规程》已不适应当前所得税优惠管理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局党组提出的“三个服务”、“三个满意”工作目标,我局按照精简效能、权责统一的原则,修订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拟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工作规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优惠管理的文件对《工作规程》重新进行了梳理,统一政策执行口径,规范工作流程和资料报送,完善监督管理职责,并同步更新、修改和删除相关的所得税优惠项目和税收政策依据。 

       (二)规范备案分类。将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类,并明确两类备案方式适用的所得税优惠。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或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将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三)简化备案流程。一是将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流程分为前台即办和限期办结两种备案流程。前台即办流程主要适用于需要取得资格才能享受优惠的所得税优惠,如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7项所得税优惠。只要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齐全且填写准确,即可在前台文书受理窗口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受理即是备案,实现“即来即办、即办即走”;对适用限期办结备案流程的所得税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二是对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的所得税优惠,申报即是备案,实行“以报代备”。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即完成备案登记,备案资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主要适用于可从第三方准确获取数据的所得税优惠,如国债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等5项所得税优惠。 

       三、实施效果评估 

       以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进行测算,期间共受理税收优惠登记备案申请13486户次,如按照《工作规程》修订的备案工作流程执行,划入“前台即办”和“以报代备”的税收优惠备案申请为11310户次,占申请总量的83.9%。《工作规程》实施后将让纳税人更为方便、快捷和低成本的享受到所得税优惠。 

 

附件: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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