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地税信息 > 文章 当前位置: 地税信息 > 文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 缴纳增值税附征的地方税费有关问题通告

时间:2013-08-08    点击: 次    来源:www.taxinfo.cn    作者:深圳禾兑网 - 小 + 大

深地税告〔2013〕9号

       为方便我市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费,使随增值税附征的地方税费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税款属期)起,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的,其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缴费)期限也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二、我市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通过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http://www.szds.gov.cn/)进入“综合申报”模块办理;或者到我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厅(任选一个征收点),填报《深圳市地方税收纳税综合申报表》(BB001)办理。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专业市场代征的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地方税费结报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四、本通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5日

 

上一篇:广播影视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

下一篇:关于深圳移动有奖发票短信充值服务暂停的通知

推荐阅读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粤ICP备12090348号-1  |   QQ:570155  |  地址:深圳市  |  电话:12345678910  |  
Copyright © 2020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http://www.taxinfo.cn使用 OK文库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