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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

时间:2013-06-18    点击: 次    来源:www.taxinfo.cn    作者:深圳禾兑网 - 小 + 大

深地税告〔2013〕6号

  我局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并分为两款:“个人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代开劳务发票时,按其开票金额2%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提供‘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所列范围内的个人从事劳务证明材料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为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按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并作为第四条第三款:“(三)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不适用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

  三、附件一第7点“自然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且无固定经营场所,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业务”修改为:“6.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代开地税劳务发票,最低核定征收率2%;”和“8.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国税普通发票,最低核定征收率1.5%。”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18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深地税告〔2011〕8号

       (2011年8月26日公布;根据2011年11月23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1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11日《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5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18日《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3]6号)第三次修正。)

       为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定征收率表》)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采用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或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业户(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所有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应全额依核定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指流转税的应税营业额(或销售额)。业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核定征收率表》规定了各行业在不同营业额(或销售额)中的最低核定征收率,各区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管辖范围内有关业户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有关税法规定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但不得低于《核定征收率表》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四、个人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代开劳务发票时,按其开票金额2%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提供“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所列范围内的个人从事劳务证明材料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为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按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三)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不适用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

       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偷税手段隐瞒营业额(或销售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核定征收率表》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其应纳税额,也可以根据其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应税所得率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的5%至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并据以汇算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应税所得率(%)

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620

E建筑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娱乐业除外)

820

H住宿和餐饮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025

89娱乐业

2040

 

       业户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六、客运行业经营收入的核定管理,按《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运输业务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表》(见附件2)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7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2.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客运业务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表

2011年8月26日

 

附件1

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序号

行业类别(国标代码+名称)或经营业务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定率征收

方式

月营业额(或销售额)

最低核定征收率(%

最低核定征收率(%

1

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货物运输、的士行业除外);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38000元以下的

0

0.9

38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

0.7

60000元至93000元以下的

0.9

93000元以上的

1.1

2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娱乐业除外)

28000元以下的

0

1.2

28000元至50000元以下的

0.8

50000元至70000元以下的

1.2

70000元以上的

1.6

3

H住宿和餐饮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3000元以下的

0

1.5

23000元至40000元以下的

1

40000元至56000元以下的

1.5

56000元以上的

2

4

89娱乐业

20000元以下的

0

2.5

20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

2

30000元至47000元以下的

2.5

47000元以上的

3

5

E建筑业,以及核定征收纳税人承接建筑、安装、装饰工程

——

1.5

6

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代开地税劳务发票

——

2

7

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

1.5

8

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国税普通发票

——

1.5

9

的士行业

10/单车/每月

——

说明:1、表格中“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的第234级距起点均含本数。

2、的士行业定期定额标准,适用于的士司机采取个体、承包、承租经营方式的核定征收情形。对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的,应由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附件2                 

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运输业务

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表

单位:元/

车辆类型

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

客运

的士

一类

10000

二类

9000

7-12座客车

11000

12-20座客车

14000

21-30座客车

16500

31-40座客车

24000

41-50座客车

30000

51-60座客车

36000

货运

拖拉机

2500

人货车

3500

1-5吨货车

6000

6-10吨货车

12000

11-15吨货车

17500

16-20吨货车

22500

21-25吨货车

28000

26-30吨货车

31500

说明:

1.此表适用于账册不健全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经营交通运输业(旅客、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承包(租)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个人;

2.此表的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为单车月最低核定营业收入,各区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实际月营业收入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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